(1)医用气体系统报警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个监测采样点除了设置在医用气源设备上的现场报警外,还应有独立的报警显示,并应持续到故障解除;
——报警响应无条件启动,1 m 处方的声音不得低于55 dB(A) 并具有临时静音功能;
——具有报警指示灯故障测试功能;
——报警传感器连接断开时应有声光报警;
——应具有断电恢复自启动功能;
——气源报警和区域报警电源应同时接入医院应急备用电源。
(2)气源报警应具备以下功能:
——切换汇流钢瓶时应启动报警;
——当医用液体储罐中的气体供应量较低时,应启动报警;
——当医用供气系统切换到应急备用供气源时,应启动报警;
——当应急备用气源储备量较低时,应启动报警;
——正压供气源的工作压力超过额定压力±超压、欠压报警应在15%时启动;真空压力低于 48 kpa时应启动欠压报警;
——气源报警器应至少在每个气源设备上设置一个故障报警显示。当启动任何本地报警时,相应设备的故障应同时显示在气源报警上。
(3)气源报警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气源报警应安装在24处 h 持续监控的区域;
——如果需要设置第二个气源报警,两个气源报警应直接连接到要监控的触发装置;
——如果报警信号需要通过继电器连接到气源报警器,则继电器的控制电源不能与任何气源报警器共用电源。
(4)区域报警的安装和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护士站或其他类似监视区域应安装区域报警面板,区域报警应设置医用气体压力显示;
——生命支持区域应设置压缩气体,工作压力超过额定压力±超压、欠压报警20%;真空压力小于37 kPa 当时的欠压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