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验单位
承担气瓶的定期检验单位应符合GB要求《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规定12135-1999。
(1)检验站的设置和建筑物应符合防火、防爆、环境和劳动保护的相关要求。
(2)检验站设有与检验气瓶类型、数量相适应的厂房、场地、安全设备、检验设备和工具。
(3)检验站必须建立与检验气瓶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规章制度,并有相应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4)检验站应配备环保、劳动部门要求的易燃、有害气体和残液处理装置。
(5)检验人员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TSGZ进行检验 8002-2013年《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相应项目进行资格考试,取得气瓶检验资格证书。检验站技术负责人应当由具有工程师以上资格的人员担任。检验站应有几名气瓶检验员适应检验工作量,还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经过业务培训的操作人员和气瓶附件维修人员,并应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进行检验安全工作。
(6)根据劳动部文件精神,省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气瓶定期检验站的审查、鉴定、考核和批准,并持有资格证书。
(二)检验项目
气瓶定期检查的项目很多,气瓶定期技术检查只是“打水压”、检验结束后不填写检验报告,单靠打印判断气瓶是否通过检验是非常错误的。气瓶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气瓶定期检验制度,对气瓶的安全技术现状和全面的安全技术管理。气瓶定期检验站必须是定期检验气瓶的机构,必须符合GB要求根据TSG的要求,12135-1999《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 27001年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能向检验气瓶出具检验报告的合法单位。
钢无缝气瓶的定期检查项目至少应包括:外观检查、音响检查、内部检查、瓶口螺纹检查、重量和体积测量、水压试验、瓶阀检查和组装、气密性试验、印刷试验、钢印和重新涂漆。
检验人员必须将气瓶检验结果填写《气瓶定期检验记录》。检验记录至少包括:气瓶制造商或代号、瓶类、瓶号、检验项目和检验结论。检验记录保存在检验单位,并保存一个检验周期供参考。并将气瓶技术指标管理的信息输入计算机进行永久存档。
检验不合格的报废气瓶按《气瓶安全监督条例》附录4通知气瓶产权单位。检验单位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常用的方法有压扁、切成两段或用气割方法在瓶上切下一块,主要是防止报废气瓶循环使用。如果发现报废气瓶再次投入使用,应追究检验单位的责任。
气瓶是一个高压容器,气瓶之间的充装不属于医院气体人员的工作范围。生产单位或者充装单位持有气体充装工操作证的,其他人员不得非法操作和充装。
(三)检验周期
气瓶定期检验间隔,即检验周期根据气瓶结构分类和气体类型规定。气瓶检验周期如下:
——无缝气瓶定期检验期:一般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惰性气瓶每5年检验一次;腐蚀性气体、潜水气体和经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2年检验一次;
——焊接气瓶定期检验期:一般气体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腐蚀性气体气瓶,每2年检验一次;
——气瓶定期检验期:YSP118和 YSP118-Ⅱ瓶子每三年检验一次,其余型号的瓶子自制造之日起第三次检验周期为4年,第三次检验有效期为3年。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严重腐蚀、损坏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疑问时,应提前进行检查、库存和停止
——钢瓶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启用前应重新检验;
——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期:每3年检验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