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防火间距应根据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外墙、外壁、外缘的最近距离计算。
2. 当两栋生产建筑相邻较高一侧的外墙为防护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受限制。
3. 氧气厂(站、车间)专用铁路装卸线不受本表限制。
4. 固定容积储罐的总容积,按其水容积(m³)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Pa)及 1.02×10-5连乘积计算。
5. 液氧储罐以 1m³液氧折合800m³标准状态气氧计算,根据本表氧气储罐相应储量的规定执行。
6. 根据工艺布置要求,确定氧气储罐、惰性气体储罐、室外工艺设备与制氧厂之间的间距。
7. 室外变配电站是指电力系统的电压为 35~550KV,每台变压器容量在 10000kVA 上述室外变压器配电站,如工业企业变压器总油量超过 5t 室外总降压电站。
8. 容积不超过 50m³氧气储罐与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9. 容积不超过 3 m³液氧储罐与所使用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降低为 10m。
10. 液氧储罐周围 5m 可烯材料和沥青路面不得在其范围内设置。
11. 氧气厂(站、车间)室外布置的空分装置或惰性气体储罐,应根据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空分装置)或戊类生产建筑(惰性气体储罐)确定其与其他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
12. 氧气厂(站、车间)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其他甲类生产建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根据本表增加其他生产建筑物之间的间距 2m。
13. 湿式氧气储罐与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材料场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民用建筑、明火或火花场所之间的规定间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