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气瓶的充装和管理应符合《气瓶安全监督规定》和《气瓶安全监督规定》 GB14194 经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机构批准,注册单位方可充装气瓶。气瓶充装单位必须有管理制度、各种管理制度、熟悉气瓶充装安全技术的管理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操作人员,以及与充装气体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和检测手段,以确保充装安全。
2. 气瓶充装前必须经过专人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油漆颜色、文字和气体不符合规定或油漆颜色、文字脱落不能识别气瓶类型;
——安全部件不完整、损坏、不符合规定的;
——不能判断瓶子里有什么样的气体,或者瓶子里没有余压;
——标记不完整或无法识别的钢印;
——超过检验期限的;
——瓶体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
——如果瓶体和瓶阀沾有油脂或变形;
——修改不符合规定或者用户自行修改的;
——氢气等可燃气体气瓶首次充装,未经氮气置换和抽真空。
3. 填充气瓶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a) 设置充气超压报警装置,确保气瓶充气达到折合 20℃时的压力,不得超过气瓶允许的工作压力;
b) 定期校对压力表、安全阀,保持灵敏准确;
c) 使用后的瓶子,必须保留在瓶子里 0.5MPa 上述剩余压力;
d) 气瓶的充气速度不得大于气瓶的充气速度 8m3/h,而且充装时间不少于 30分钟。开关阀应缓慢进行,填充场各部位应禁止燃油,严禁烟火;
e) 用于氧气充装台的工具、接头、阀门应采用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