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空气的供应要求
医疗空气供应符合下列规定:
——严禁非医疗用途使用医疗空气;
——医用空气可由气瓶或空气压缩机组供应;
——医疗空气与设备空气共用压缩机组时,其空气含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 50751-2012年《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二)医疗空气供应源配置原则
医疗空气供应源由进气消音装置、压缩机、后冷却器、储气罐、空气干燥机、空气过滤系统、减压装置、止回阀等组成,并符合下列规定:
——供应源后冷却器作为独立部件至少配置两台,当最大流量单台后冷却器故障时,其余后冷却器仍能满足设计流量;
——供应源应设置备用压缩机,当最大流量的单台压缩机出现故障时,其余压缩机仍应满足设计流量;
——供应源应采用相同类型的空气压缩机,并选择无油润滑类型——医疗空气供应源在单一故障状态下应能连续供气;
——供应源应设置备用空气干燥机,备用空气干燥机应能满足系统设计流量,供应源应设置防倒流装置;
——供应源储气罐组应采用耐腐蚀材料或耐腐蚀处理;
——供应源应经国家许可,封闭式,噪音低,振动小,故障率低,维护方便;
——严禁向医用管道系统输送不符合医用气体标准的非医用空气,以保证医疗设备的正常运行;
——医用空气源选用的空气压缩机、干燥机、过滤器、稳压装置等设备应设备使用,以便在不影响使用的情况下进行维护。
(三)空气压缩机进气装置配置原则
空气压缩机进气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进气口应设置在远离医疗空气限制的污染物排放处;
——进气口设在室外时,进气口应高于地面5m,与建筑物门窗、进排气口或其他开口的距离不得小于3 m, 进气口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并采取进气防护措施;
——进气口设置在室内时,医疗空气供应源不得与医疗真空汇、牙科真空汇、麻醉废气排放系统设置在同一房间。压缩机进气口不得设置在电机风扇或输送带上附近,室内空气质量应等同或优于室外,并应能连续供应;
——进气管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并配备进气过滤器;
——多台压缩机共用进气管时,各压缩机进气端应采取隔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