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使用的压缩空气是由医院自己的空气压缩机制获得的,并建立了独立的中央供气系统。虽然采用无油压缩机或配备油气分离器,但空气中的水分和杂质很难满足医疗要求,因此不能直接使用,需要经过符合要求的过滤系统,必须按照《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验收。
医用压缩空气主要有以下几种用途:
——用于呼吸系统和麻醉系统(必须保证空气清洁);
——喷雾疗法作为治疗呼吸系统疾病的患者的介质;
——作为调节早产婴儿保温箱人工呼吸器等氧浓度的介质;
——作为循环机和口腔牙科设备机组的动力;
——用于吹除污物和驱动牙科气钻;
——牙科空气供应源应设置为独立系统,不得与医疗空气供应源共用空气压缩机。牙科空气压缩机排气压力不小于0.6 MPa。当牙椅超过5台时,压缩机不得少于2台,其控制系统和报警应符合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第4.1.6条规定。牙科空气与器械空气共用系统时,应在牙科供气总管处安装止回单向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