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空气后处理系统应满足下列条件。
1.1医疗空气干燥机应满足以下要求:
(1)医疗空气露点在设计流量内应符合规范;
(2)应配备备用医疗空气干燥机,常用和备用干燥机应能满足系统计算流量的要求。
1.2医用空气过滤器及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安装在医疗空气机组减压阀的进气侧;
(2)应配备不少于两级的过滤器,系统的过滤精度不应低于两级。 1μm 而且效率应大于 98%;
(3)每级过滤器应配备备用过滤器,常用和备用过滤器应能满足系统计算流量的要求;
(4)细菌过滤器应设置在过滤系统的末端;
(5)各医疗空气过滤器应配备滤芯寿命监测措施。
2.使用含油压缩机系统的6.4医疗空气机组,应满足以下要求:
(1)压缩机出气侧应设置油过滤器,并应安装滤芯寿命监测仪表;
(2)医用空气过滤器末级应设置活性炭过滤器并备用。
3.设备的管道连接、阀门设置及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3.1每台压缩机、后冷却器、储气罐、干燥机、过滤器之间应设置阀门,储气罐应备用或安装旁通。
3.2压缩机进排气管的连接应柔性连接。
3.3医疗空气机组气源出口应安装主阀,并在其进气侧设置气体取样口。
4.控制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
(1)气源机组中的每台压缩机应能逐台自动投入运行;
(2)压缩机自动切换控制应能满足运行时间的均匀分配;
(3)每台压缩机应配备独立的继电器或其他控制电源;
(4)控制回路应保证压缩机故障停机时不影响其他压缩机的运行;
(5)断电恢复后,压缩机应能自动启动;
(6)吸附式干燥机应采用压力露点控制再生方式。
5.医疗空气机组控制面板应配备每台压缩机的运行指示,机组内应有运行时间指示。
6.其他相关要求
(1)压缩机进气口位于站房内时,医疗空气机组不得与医疗真空汇、牙科真空汇、麻醉废气排放系统位于同一站房内。
(2)机组周围应保留不小于800mmm 维修通道。
(3)各压缩机、干燥机应根据设备或安装位置的要求采取防震措施,机房噪声应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6 的要求。
(4)机房内应采取通风或空调措施,机房内温度不得超过机器允许的环境温度。
(5)医疗空气机组的供电应同时接入医院应急备用电源。
(6)其他要求应符合《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