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卫生机构总体设计中应统一规划医疗气源站房的布置,其噪声和排放的废气和废水不得污染医疗卫生机构及周边环境。
2.医用液氧储罐站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罐站应设置防火围堰,围堰的有效容积不小于围堰最大液氧储罐的容积,高度不小于0.99m;
(2)医用液氧储罐及输送设备液体接口下方5m范围内的地面应为不燃材料,机动输送设备下方的不燃材料地面不得小于车辆全长;
(3)氧气储罐和医用液氧储罐本体应设置标志和警示标志,周围应设置安全标志。
3.医用液氧储罐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医用液氧储罐与医疗卫生机构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2)医疗卫生机构液氧储罐实体围墙高度不得低于2.5m;当墙外为道路或开阔地时,储罐与实体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m;当围墙外为建筑物、构筑物时,储罐与实体围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
4.除本规范外,医用分子筛制氧站和医用气体储存库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年有关规定布置为独立单层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建筑围护结构门窗向外开启,不得使用木材、塑料钢等可燃材料。与其他建筑相邻时,相邻墙应为火灾极限不小于3.0h且无门、窗、洞的防火墙,站房应至少设置一扇通向室外的门.
5.医用气体汇流排间不得与医用空气压缩机、真空汇或医用分子筛制氧机设置在同一房间内。当供气量不超过60m/h时,输送氧气含量超过23.5%的医用气体汇流排间可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的建筑物内,但应依靠外墙布置,防火极限不低于2.0h的墙体和甲级防火门应与建筑物其他部分隔开。
6.除医用空气供应源和医用真空汇外,医用气体供应源不得设置在地下空间或半地下空间。
7.医用气体的储存应设置专用仓库,并符合下列规定:
(1)医用气体储存库不得布置在地下空间或半地下空间,储存库内不得有沟渠、暗通道,仓库内应设置良好的通风干燥措施;
(2)仓库内气瓶按品种分为实瓶区和空瓶区,并设置明显的区域标志和防倾倒措施;
(3)瓶库应防止阳光直射,严禁明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