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院应根据医疗需要和医用氮气、医用二氧化碳、医用氧化亚氮和医用混合气体的供应情况,设置这些气体的供应来源,确保连续性 3 供气量超过一周(宜超过一周)。
2.医院的医用氮气、医用二氧化碳、医用氧化亚氮和医用混合气体应根据医院的最大需求和操作人员的班次来确定。
3.医用氮气、医用二氧化碳、医用氧化亚氮、医用混合气体供应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汇流排应设置为两组数量相同的医用气瓶,并可自动切换。每组气瓶应满足最大气流;
(2)减压装置前应安装气体供应源过滤器,过滤精度为 50μm;
(3)汇流排与医用混合气瓶的连接应采取防错接措施。
4.医用气体汇流排应采用工厂制成品,并符合下列规定。
(1)含氧气成分的医用气体钢瓶汇流排放材料应采用铜、铜合金;
(2)含氧气体的汇流排高压端阀,不得使用快开阀。
(3)含氧气体汇流排的控制电源,应采用安全低压电源。
(4)二氧化碳和氧化亚氮气体供应源汇流排应采取防结冰措施。
(5)当电力中断或控制电路故障时,各种气体汇流应能保证连续供气。
5.医用氮气、医用二氧化碳、医用氧化亚氮和医用混合气体的供应来源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物内。可设置在不低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外墙附近,耐火极限不低于 1.5h 墙壁和丙级防火门与建筑物的其他部分隔开。围护结构的门窗应向外开启,不得用木材、塑钢等可燃材料制成。
6.建筑物内医用氮气、医用二氧化碳、医用氧化亚氮、医用混合气体供应源时,通风次数不得少于 8 次/小时。
7.医用氮气、医用二氧化碳、医用氧化亚氮、医用混合气体供应源站房的设计除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规范,纳入医院整体设计。确保医疗废气的排放不影响医院及周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