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系统验收应进行气体管道颗粒物检测并满足以下要求:
(1)应对每一种压缩气体系统的每一主要管道支路分别进行 25%终端处抽检检验;
(2)如有任何一个终端处检验不合格,则应重新检修后对该区域中所有的终端进行检验。
2. 系统验收应进行管道洁净度检验并满足以下要求:
(1)应对每一种压缩气体系统的每一主要管道支路距气源最远的一个气体终端处进行检验;
(2)被测气体在终端处与气源处的碳氢化合物(包括甲烷)、卤代烃含量差值不得超过 5×10-6;
(3)被测气体终端处气体的露点应至少满足规范中的医疗空气的露点规定。
3. 系统验收应进行气体管道运行压力、运行流量检测并符合以下规定:
(1)运行压力测试应在管道系统连接所有设备及部件后进行,且检验气体应为各气源设备供应的气体;
(2)所有气体终端组件处,在输出气体流量为零时,压力应在额定范围内;
(3)所有压力为 350-400kPa 的气体终端组件处,在输出气体流量为 100 l/min 时压力降不得超过35kPa;
(4)器械用空气、医用氮气终端组件处的流量为 140 l/min 时压力降不得超过 35kPa;
(5)医用真空终端组件处的真空流量为 85 l/min 时,相邻真空终端组件处的真空压力不得降至40kPa 以下;
(6)生命支持区域的医用氧气、医疗空气终端组件处的 3 秒内短暂流量应能达到 170 l/min;
(7)每一医用气体子系统的每一主要管道支路中,打开 1/5 终端组件实现 1/5 额定终端途泄流量时,系统的压力降应在本规范 9.3 节规定的许可范围内。
4. 医用气源应进行检验并满足以下要求:
4.1 医用空气源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如下检验:
(1)压缩机以 1/4 额定流量连续运行满 24 小时后检验气源取样口的医疗空气,空气质量应满足规范规定;
(2)压缩机自动切换及自动投入运行功能检验;
(3)制造商与本规范要求的其它功能及报警检验。
4.2 医用真空汇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如下检验:
(1)真空泵自动切换及自动投入运行功能检验;
(2)制造商与本规范要求的其它功能及报警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