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用氧气供应源站房的设计不仅要符合本规范的规定,还要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规范,纳入医院的整体设计。
2.医用分子筛制氧机组应设置在独立或相邻的建筑物内。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物不得设置医用氧气汇流排间。
3.医用氧气源站应布置成独立的单层建筑,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如毗邻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
连接时,相邻墙体的耐火极限应不小于 1.5 小时无门、无窗、无洞的防火墙,车站至少应设置一扇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围护结构上的门窗应向外开启,不得由木材、塑料钢等可燃材料制成。
4.输氧量超过 60m3/h 医用氧气汇流排间应布置为独立建筑物,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相邻时应符合要求。
5.输氧量不超过 60m3/h 医用氧气汇流排间可设置在不低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外墙附近,耐火极限不低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 1.5h 墙体和丙级防火门与建筑物的其他部分隔开。
6.医用液氧储罐及输送设备液体接口下方周围 5m 范围内的地面应为不燃材料;机动输送设备下的不燃材料地面至少等于车辆的全长。
7.医用氧焊接绝热气瓶和医用氧气瓶的汇流排间不得与医用空气压缩机、真空系统或医用分子筛制氧机设置在同一房间。
8.医用氧气瓶汇流排间、医用氧气焊接绝热气瓶供应室内的氧气储量不宜超过 24h 氧气消耗量。窗玻璃应采取涂白漆等措施;地板应光滑、耐磨、防滑、冲击不产生火花,并应有防止瓶倒的设施。
9.医用氧气(包括液氧、富氧空气)的设备和管道应配备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得大于 10Ω。
10.医用氧气供应源的供电应同时接入医院应急备用电源;医用富氧空气供应源及其备用机组的供电应同时接入医院应急备用电源。
11.医用氧气供应源的给排水、照明、电气要求应符合《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 的规定。
12.医用液氧储罐站应设置防雷接地,接地装置应符合《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的规定。
13.富氧空气储罐和医用液氧储罐本体应有标志和警示标志,周围应设置安全标志,液氧站应设置单独的围栏或围墙。